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理论文章
点击分享

离婚案件中一方为植物人的诉讼程序探讨

日期: 2012-09-17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原、被告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做正确的意思表示,能够正常的起诉或应诉的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得以正常进行。但是,有一方当事人为植物人的离婚案件,诉讼程序又该是如何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植物人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医学术语,指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同时规定这两类人的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医学上的植物人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将植物人确认为成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根据《民事诉讼》第17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文探讨的是以离婚为目的的认定申请,申请人应请求法院指定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为监护人,不然,在离婚诉讼中,要先解决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监护权这一程序上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只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款只规定了“精神病人”而没有提及其他人。植物人能否适用该款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法律解释方法中有一项最基本的解释方法——语法解释(或字面解释法)可以解决这个难题。从《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语法上看,该语句不是一个等同式判断,而是一个例举式判断。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全部。条款中“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表述也证明精神病人只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一种,这也可以作为这种解释结论的一种支持。植物人显然不等同于精神病人,但显然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只要当事人经相关部门鉴定为目前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笔者认为则可以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认定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植物人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这在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这是没有争议的,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作为不能意思表达的植物人,能否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或能否由他的近亲属代理他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在审判实践中存大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决定,当事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其近亲属代为提起诉讼的行为超出了法定监护的范围。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被告确实不尽夫妻义务照顾原告生活,显然二人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植物人不能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起诉讼,或其监护人不能代理其起诉离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同后一种意见。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审理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有代理人,一般还是要求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参与诉讼。而且离婚案件中调解又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是否调解和好、是否撤回起诉等,都必须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明显的认同不能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呆板的认为植物人不能作为原告或其近亲属不能代为起诉,这既违背了《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又剥夺了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